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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树民与刘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民,刘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民被执行人:刘秀华执行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37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0.5万元、案件受理费2188元、诉讼保全费1545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秀华在社保局代发的工资收入21万元,申请执行人张树民申请先终结执行,待提取被执行人刘秀华工资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37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