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与朱世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朱世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寿昌镇湖滨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2944692。法定代表人黎新明。被执行人朱世萍,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世萍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锦华园C25幢1单元102室住宅房地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世萍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珠路锦华园C25幢1单元102室住宅房地产执行员 廖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