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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娟与潘海龙、鹿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潘海龙,鹿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刘娟,居民。被告潘海龙,居民。被告鹿钦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诉被告潘海龙、鹿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