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广威与被执行人刘华、杨存莲、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广威,刘华,杨存莲,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商广威,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华,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杨存莲,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住东营市北二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广威与被执行人刘华、杨存莲、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1000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