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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蒋奋云与刘拖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奋云,刘拖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蒋奋���,男,193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拖怀,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75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蒋奋云申请执行刘拖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拖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36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514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永 堂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美惠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