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罪犯余置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置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850号罪犯余置才,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沙刑初字第6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置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28日作出(2006)大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7月5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8月6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3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置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余置才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置才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置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