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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文华与陈国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华,陈国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陈国磊,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季树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文华与陈国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国磊等缴纳过付款43452.92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