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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尚相怀与武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相怀,武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尚相怀,又名尚香怀,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武英英,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53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尚相怀申请执行武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被执行人武英英偿还申请执行人尚相怀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5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武英英于2016年3月23日给付8000元,余款由被执行人武英英从2016年4月份起每月底偿还申请人欠款本金2000元直至将欠款本息偿还完毕止,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一次性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