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吴磊诉被告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西分公司劳务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西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498号原告:吴磊。被告: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磊诉被告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西分公司劳务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磊撤回对被告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李学龙人民陪审员 吴加思人民陪审员 金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雨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