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润泽与被执行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泽,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王润泽,男,1930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王润泽与被执行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扣留被执行人吉林市金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的土地拍卖价款5万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