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7民初字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陕西百纳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县惠农农贸经销部、贺菊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百纳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县惠农农贸经销部,贺菊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字90号原告陕西百纳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龙御花园a座11319号。法定代表人魏继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高陵县惠农农贸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鹿苑镇北街村四组。负责人邸军政被告贺菊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百纳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高陵县惠农农贸经销部、贺菊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娟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百纳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百纳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百纳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010元,本院退付其1005元)审 判 长 王 鑫代理审判员 戈 超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慧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