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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任某与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阜阳市河滨商场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阜阳市河滨商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793号原告:任某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阜阳市河滨商场原告任某与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阜阳市河滨商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王甫成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