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任某与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阜阳市河滨商场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阜阳市河滨商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793号原告:任某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阜阳市河滨商场原告任某与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阜阳市河滨商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王甫成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