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敬锋与任天伟、刘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锋,任天伟,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王敬锋,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执行人:任天伟,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刘欢,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王敬锋与被执行人任天伟、刘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7000.5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217000.50元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6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