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黄先江与黄成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先江,黄成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黄先江,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黄成枝,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先江与被执行人黄成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继金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