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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公领与李小红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公领,李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954号申请执行人杨公领,男,1969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小红,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杨公领与李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6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公领于2016年1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红给付货款等共计44102元。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小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李小红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京N5FY**的机动车,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档案,但因无法找到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小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杨公领申请执行的标的44102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65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诗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