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赵树芝与宋秀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芝,宋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赵树芝,女,5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宋秀山,男,5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翁牛特旗。赵树芝与宋秀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3)翁民初字第31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秀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树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宋秀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树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秀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树芝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伟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