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卫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99-1号原告卫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卫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明海外出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程易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俊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继东、李知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郑万青担任记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俊峰审判员 王继东审判员 李知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