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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卫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99-1号原告卫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卫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明海外出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程易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俊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继东、李知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郑万青担任记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俊峰审判员  王继东审判员  李知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