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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与黄林艺、陈丽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黄林艺,陈丽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736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负责人:葛开飞职务:主任住所地:高州市石鼓镇东区。委托代理人侯明胜。委托代理人朱沛。被告黄林艺,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2811.被告陈丽坤,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2424.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诉被告黄林艺、陈丽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于2016年4月6日以被告已偿还所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陈良回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