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徐云青与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王碧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徐云青,王碧琰,李包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西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碧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谊安,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川,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云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碧琰,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包喜,1963年2月6日。上诉人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云青、王碧琰、李包喜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40元,减半收取13520元,由上诉人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