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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第3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新疆伊犁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伊犁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第3903号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伊犁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中小工业园办公楼*楼***室。法定代表人:周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春燕,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建材路*号中国西部国际建材城**号楼*楼。法定代表人:李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国军,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伊犁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反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