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98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齐东与人刘杰、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齐东,刘杰,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98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齐东被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齐东与被执行人刘杰、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民二终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民二终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祝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