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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98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齐东与人刘杰、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齐东,刘杰,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98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齐东被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齐东与被执行人刘杰、安徽新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民二终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民二终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祝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