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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守发等与姜青春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守发,孙得鑫,姜青华,姜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孙守发,住所地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孙得鑫,住所地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姜青华,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姜青春,住所地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守发、孙得鑫、姜青华与将青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咱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长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