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化德县住房和城建局与张某某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化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化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安库,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宏洲,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现住化德县新三完小路北侧,PVC扣板批发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化民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化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4月30日申请人提交撤诉申请。双方对此案无异议。现该案以执结。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赛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