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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6民初23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王红义,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原告周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1999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韩某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前双方相互不了解,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被告挣钱之后不给原告生活费,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顾。原、被告在××××年农历正月就开始分居。××××年××月××日原告周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原、被告有共同财产存款7000元、黄金首饰28克,婚前被告在××××××××××××盖有四间房屋院落一处,婚后,原、被告共同装修花费2万元。现原、被告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直接抚养儿子,原告可以在能力范围之内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韩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9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韩某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另查明,2015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已满两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调解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韩某某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本院考虑孩子权益,并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婚生子韩某某由被告韩某直接抚养为宜,原告应负担孩子必要的抚养教育费用,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算,原告应从××××年××月起至××××年××月孩子年满18岁止负担孩子抚育费15886元(11051元/12×69×25%)。原告主张共同财产7000元、黄金首饰28克、2万元房屋装修费,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婚生子韩某某由被告韩某直接抚养,原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韩某某抚育费15886元;三、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立森审 判 员  乔俊明代理陪审员  张 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则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