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白虹与郭巧霞、白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虹,郭巧霞,白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白虹,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巧霞,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军军,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9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巧霞、白军军给付申请执行人白虹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44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郭巧霞、白军军同意用法院已查封的房屋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白虹3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务。二、该房屋属于按揭贷款所购,在本协议签订之后,该房产所欠剩余按揭贷款由申请执行人白虹偿还。三、被执行人郭巧霞、白军军抵债房屋具体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北区(中新浐灞半岛A11区)6幢3单元31403室,房屋合同编号为2864635,合同登记号为Y11092849,房屋建筑面积142.82平方米,房屋无附属设施。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