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盗窃于2015年12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未检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军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妍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十堰市茅箭区寿XX活广场旁自然巷将被害人伍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本田WH125T-3A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黄某在十堰市茅箭区献真路彭家沟将该摩托车销赃时被伍某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将黄抓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该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证人余某、李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会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