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罪犯陈松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松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863号罪犯陈松义,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夏邑县人,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20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松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22日被投入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11月9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15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松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度获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奖励1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1次。现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松义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松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松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