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起财与朱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起财,朱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1民初1421号原告李起财。被告朱小林。原告李起财与被告朱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起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起财诉称,2015年9月18日,被告朱小林向原告借款17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及时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被告朱小林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到李起才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此条据,本月二十五日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负有及时偿还的义务,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负本次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小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起财借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依法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朱小林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莉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