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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邵长忠与邵会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忠,邵会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邵长忠,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申请执行人邵会兴,男,195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及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邵会兴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海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