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坤都乡房申村4组。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利州街道双桥社区三十二组26号楼1-51号。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2015)喀大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喀大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佳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