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郭建厚与郭升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厚,郭升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16号原告郭建厚,男,汉族。被告郭升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劳大春,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江岸村**号。原告郭建厚诉被告郭升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厚、被告郭升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劳大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建厚诉称,1987年10月20日以郭超厚基地对换自留地协议签名,谭坡经济合作社和坡咀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也签名盖章,给我管理使用权,1996年经证人郭观振手有偿转让忠用3坜桑地建成104平方米基础,1997年申请建房,郭贻通不批,停建在基础及周边种上香蕉25条,芒果7条,1999年被告郭升亮不同意转让郭忠用3坜桑地为由,无理取闹,我请郭剧主任来处理,附有郭剧主任签名处理证明材料1份。换届选举后,我当选副主任。上任后因计划生育罚款,郭智主任贪污计生罚款被撤职处分。有干部怀恨在心,于2000年9月7日我两人出去不在家之机,被告郭升亮把我104平方米基础、香蕉全部破坏,回家见状,报警。当晚派出所把郭升亮捉去关了一晚,派出所有破坏笔录,拍照,早上就是2000年9月8日郭升亮把司法所通知交给我,我马上到派出所,指导员对我说:是基地争议,你村干部保出处理好再作赔偿,依时9月9日交500元受理费。第二天副镇长莫德荣,司法所长莫智艺、叶平广,村主任杨荣华到现场处理,没有结果,后来向党委、司法提出6次请求都不处理,多次追问司法所长莫智艺,我交受理费,为什么不去处理。有一次所长对我说,不关我事,是你村干部搞你的。直至2015年3月23日再次请求那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无果。到市人民政府、到国土局请求处理赔偿,国土官员这样回答:你向法院起诉侵权,由法院判决。这样历经16年之久的基地争议冤案还被强占没得到处理,原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郭升亮立即停止原告郭建厚104平方米基地侵权恢复原状,赔偿破坏104平方米基础工本材料费2万元,香蕉、果木经济损失5仟元,承担侵权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郭升亮辩称,原告的诉讼不是事实,被告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也没有毁坏原告的基础工本材料及香蕉、果木。经审理查明,原告郭建厚是化州市那务镇金菊村委会谭坡第二经济合作社村民,被告郭升亮是那务镇金菊村委会坡咀经济合作社村民。1987年10月20日,原告郭建厚与坡咀经济合作社村民郭超厚为了有利于双方发展生产和管理使用,原告用位于谭坡中列西边变压器田面积0.1115亩的自留地,交换郭超厚位于分会郭建厚屋西边面积0.119亩的基地,双方并签订了《基地对换自留地协议书》,经各自村长同意并加盖合作社公章。1996年12月,原告郭建厚自称通过中间人郭观振联系,与被告郭升亮的胞弟郭忠用双方口头约定转让得到郭忠用位于对换郭超厚基地旁边的三坜桑地,郭建厚以600元作为转让三坜桑地的价钱并交给了中间人郭观振。然后,原告在对换的基地和三坜桑地上用火砖砌好基础准备建房居住,因建房的申请手续没有得到批准,原告将房屋建设停工。2000年9月7日,被告郭升亮认为原告郭建厚建造房屋的基础超过了地界,将原告的建房基础毁坏,致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被告郭升亮的胞弟郭忠用,郭忠用反映原告郭建厚没有通过郭观振向其购买过位于那务镇金菊谭坡村的三坜桑地,郭忠用也没有收到郭建厚买桑地交给郭观振的600元。三坜桑地是属于郭忠用和被告郭升亮共同使用,现由郭升亮在该土地上种植桑树。三坜桑地旁边的基地是原告郭建厚用自留地与郭超厚对换得来,现由郭建厚使用。后郭建厚在基地上做基础准备建房,但因郭建厚建房超过了地界,郭忠用和被告郭升亮就将基础拆除了,还毁坏了几条野生香蕉树和一条野生芒果树,但都不是生长在郭建厚的基地里面。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书;基地对换自留地协议书;证明材料、屋地图;规划选址申请书;证明;司法所通知、收据;原告书写材料;调解笔录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对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作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对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原告用自己0.1115亩的自留地对换郭超厚的0.119亩基地,并签订了《基地对换自留地协议书》,原告已取得了郭超厚基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作为该基地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对该土地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现被告郭升亮毁坏原告在0.119亩基地上的建房基础,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对0.119亩基地的侵权、恢复原状,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对超出0.119亩基地的三坜桑地面积恢复原状,因郭忠用否认转让该三坜桑地给原告,双方也没有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原告亦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已取得三坜桑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破坏基础工本材料费20000元及香蕉、果木经济损失5000元,因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财产损失证据,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升亮立即停止对原告郭建厚位于化州市那务镇金菊村委会谭坡村0.119亩基地(分会郭建厚屋西边)的侵权并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郭建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郭建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艺谕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