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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茌平鑫路通小额贷款与茌平恒元物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茌平县恒元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594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邵连路,总经理。被执行人:茌平县恒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温中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茌平县恒元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茌平县恒元物资有限公司缴纳过付款947683.33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商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