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保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广西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西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保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涛。被执行人:广西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玉会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05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