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冯徐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徐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658号罪犯冯徐旺,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杭铁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徐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61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徐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交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冯徐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徐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代理审判员 胡 兵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0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