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孙玉学申请执行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学,刘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学,男,汉族,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刘海艳,女,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孙玉学申请执行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9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海艳有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海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