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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讷河市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宁被执行人讷河市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讷河市洪江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京仲裁字第12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27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