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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邓转有与李爱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申64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转有,李爱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转有,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爱生,住湖北省京山县。再审申请人邓转有因与被申请人李爱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转有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李爱生对碰撞没有异议,应承担全部责任,后来开庭时不但不承认责任,反而推卸责任。邓转有起诉要求李爱生支付首期5000元,康复为止(续后付)合计18000元,这并非是增加诉讼请求,不应不予采纳。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再审申请人原审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邓转有起诉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爱生向其赔偿首期医疗费1500元和首期误工费27天2523.7元、生活费900元,合计赔偿5000元,诉讼费由李爱生负担。后在一审开庭过程中,邓转有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李爱生赔偿各项损失17100元,诉讼费由李爱生负担,并明确该17100元由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9600元和生活费2700元构成。而在二审过程中,邓转有确认截止2015年6月30日其医疗费金额为1224.4元。因此,再审申请人关于理疗费1000元、理赔1000元、精神损失及其他项目1500元的诉讼请求,在一审时并未提出,一审受诉法院自然亦未审查;在二审中也未就上述诉讼请求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对该三项诉请,原二审法院在二审过程中不予审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二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2015年6月30日之后的相关费用应另行起诉。综上,邓转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转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