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买买提艾力·吐尔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46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马晓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一,女。委托代理人杨轶雯,女。被告买买提艾力·吐尔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诉被告买买提艾力·吐尔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以收集证据后再予以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负担。审判员 曹 湧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