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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贾怀英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怀英,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贾怀英,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贾怀英申请执行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被执行人王强偿还申请执行人贾怀英机油款16650元;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0元及执行费1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一、贾怀英申请执行两案中,由被执行人王强偿还申请人贾怀英9.415万元,被执行人王强在贾怀英申请执行两案中所欠申请人贾怀英的剩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贾怀英自愿放弃,二、两案的案件受理费110元、1150元申请人贾怀英自愿负担,执行费150元,1120元由被执行人王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