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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戈本刚与夏金祥、吴其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本刚,夏金祥,吴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戈本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夏金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其丽,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戈本刚与被执行人夏金祥、吴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