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保福、朱振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保福,朱振军,宋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749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宋保福。被执行人朱振军。被执行人宋保光。案由:借款担保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审结。该案(2016)鲁0725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刘文强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