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与延吉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春艳,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吉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9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及违约金;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536元、执行费64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547—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延吉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存款441462元。2016年4月,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547—2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延吉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存款445512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边力豪商贸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弘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