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美林与王进昌、杨彩霞、王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美林,王进昌,杨彩霞,王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高美林,女,196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进昌,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彩霞,女,196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建红,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56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美林申请执行王进昌、杨彩霞、王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进昌、杨彩霞、王建红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46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在神木县神木镇王庄村的分红款,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永 堂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美惠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