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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3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北京永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睿思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睿思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3664号原告北京永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李家坟7号16号平房080室。法定代表人王自祥,总经理。被告北京市睿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号富尔大厦****室。原告北京永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洁达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睿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睿思律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洁达科技公司诉称:2008年,睿思律所看好永洁达科技公司获得的北京火炬计划项目,主动找到永洁达科技公司要求合作并投资。睿思律所多次派项目合作人到永洁达科技公司实地考察,永洁达科技公司损失招待费79000元。睿思律所承诺给永洁达科技公司1500万元投资款。睿思律所要求为永洁达科技公司草拟一份尽职报告,永洁达科技公司需支付五万元费用。但永洁达科技公司付款后,睿思律所没有按照约定对永洁达科技公司投资、草拟尽职报告。永洁达科技公司后多次与睿思律所联系,要求其退款,睿思律所均无正当理由推托,现永洁达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睿思律所返还5万费用、赔偿损失79000元、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与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核实,睿思律所已于本案起诉前注销。本院认为:睿思律所已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永洁达科技公司起诉被告主体有误。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永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昌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