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5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王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614号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周洪斌。被告王越。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王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