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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字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邵雪花与张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雪花,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字570号申请执行人邵雪花,女,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区。被执行人张鹏,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区。本院在执行邵雪花与张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