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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孔庆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孔庆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孔庆霞,李国红,李红艳,李琅先,青岛弘诚针织有限公司,青岛福兴源纺织有限公司,青岛福润晟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