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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永康机械厂、姜家泳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永康机械厂,姜家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康机械厂,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栾埠村。被执行人姜家泳,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永康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姜家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商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四���三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