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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田福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福芝,胡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田福芝,女,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本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胡东旭,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本区九曲街道办事处。原告田福芝与被告胡东旭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河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田福芝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胡东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存款、车辆、房产、债权等情况和社会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正堂审判员  马善芳审判员  梁亚非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洪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