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折成华与田亮、折会平、折候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折成华,田亮,折会平,折候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折成华,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田亮,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折会平,女,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折候留,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折成华申请执行田亮、折会平、折候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亮、折会平、折候留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折成华提供的被执行人折候留在神木县店塔镇水头村有房屋搬迁安置费,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折候留在店塔镇水头村的搬迁安置费,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永 堂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美惠子 来源:百度搜索“”